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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合同范本

时间:2019-04-15 16:01来源:长沙物流公司 责任编辑:长沙鹏展物流有限公司 点击:
托 运 方: 承 运 方 :长沙市鹏展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 :长沙县安沙镇恒广国际物流园 电 话: 电 话 : 0731-84021858,13787049099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托运方将一批货物重量(体积) 吨(方)委托承运方从 运输至 。为确

托 运 方:                   承 运 方 :长沙市鹏展物流有限公司
地  址:                    地  址 :长沙县安沙镇恒广国际物流园
电  话:                  电  话 : 0731-84021858,13787049099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托运方将一批货物重量(体积)            吨(方)委托承运方从                运输至                  。为确保运输任务完成,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费用
本批次货物运输采取全程包干形式,总计全程运杂费计币                      元。货物点件交接装车后预付人民币                     元,余款卸车前一次付清。其货物装卸捆扎及特殊运输由委托方负责 。
  第二条 提货事项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方必须在24小时內卸货。提货时须当面验收货物,货物经收货人签收后则表明此合同已执行完毕,事后货物出现短损,承运方概不负责。如货物存放超过24小时未卸货,每超过一日将收取货物运费的5-10%作保管费;超过30天无人认领按无主处理,介此承运方有权将货物拍卖抵扣仓储费和运费。
        第三条 保价运输
  保价运输费:按保价额的 3‰ 向托运方收取。
  托运人可自愿向承运人进行保价运输,如同一批托运的货物价值不同,托运人应对此批货物进行分别保价(运单上另行注明),否则视为平均保价,保价货物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保价额折合实际造成的损失向托运人赔偿。如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保价或高于货物实际价值保价,如出现意外承运人不予承担这部分经济损失。如不保价遇有丢失、货物受损、被盗、被抢、雨淋、火灾、交通肇事损坏货物和承运人被诈骗造成收货人整件提货不着,承运人最多赔偿托人该批货物实际短缺部分运费的二倍。
  第四条 保价期限
  自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日起至提货期限內有效。托运人应在货物起运之前支付保价费,如只在运单上注明保价金额或声明价值无效视同未保价。
  第五条 责任划分
  货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名称、数量和价值是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人应对其真实性负责。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只按件数接收并未检查和清点每件货物内装数量是否有短损,所以承运人不承担內装货物数量和货物是否完好的经济责任。如需确认请在发货时双方当面开箱验收,并在运单上注明。
  第六条 查禁或扣留
  运输途中如遇检查部门(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对货物有异议被扣留或罚款均由托运人负责处理,并提供有关有效证件,并承担由此给承运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七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托运人虚报货物品名重量造成承运人车辆损坏或 超限运输卸载罚款等损失,托运人应承担赔偿由此造成的承运人的所有损失。
  二、承运方责任:
  1.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合同约定赔偿托运方货物的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
        3.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九条 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请至合同签约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货物到达签收付清运费后,承托双方无异议则合同自动终止。
        附属:补充条款和货物运输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津效应。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补充条款


托 运 方:                      承 运 方:长沙市鹏展物流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签约时间:2019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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